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2月7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06年2月14日以通讯方式(书面表决形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董事陈伟恕、卢铿、朱万毅、杨云中、姚方、董建明、独立董事高培勇、龚晓航、王柏棠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取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贷款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申请人民币叁亿元的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执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由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行政全权办理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贷款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向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徐家汇支行贷款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徐家汇支行申请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执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由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行政全权办理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徐家汇支行贷款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