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获悉, 公司原国家股持有单位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将变更为上海 宝钢集团公司持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 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公告 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函(1998)96号《关于组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 复》: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以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为主体, 吸收上海冶金控股(集 团)公司。联合重组后的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包括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 有限公司,原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依法注销。
    二、现知悉财政部以财企(2000)499 号下达了《关于上海冶金控股(集团) 公司和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划转问题的通知》精神, 将本公司国家股( 84899814股,占总股本的14.45%)正式划转给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
    三、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45671808股,占总股本的58.83%)。上海冶金控股(集 团)公司原系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联合重组后,上海宝钢集 团公司为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间接持有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
    四、本次联合重组后,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将直接及间接持有上海浦东不锈薄板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84899814股、国有法人股345671808股,合计430571622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73.28%。此次国家股划转完成后, 本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不发生变 化。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25日
    备查文件
    1、国务院国函(1998)96号
    2、财政部财企(2000)499号
    
    受让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股及间接持有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家公司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现将我公司受让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 公司国家股股权及间接持有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财政部财企(2000)499号《关于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和上海梅 山(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划转问题的通知》精神, 原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持 有的84899814股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给我公司持有(占其总 股本的14.45%)。本公司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事宜。
    2、另根据此通知精神,原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一钢、浦钢、五钢 的国有资产也100%划转给我公司统一经营,成为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此,一钢所 持上海一钢异型股份有限公司19554508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2.93%)、浦钢 所持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345671808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58.83%) 、五钢所持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482708420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7 .03%)、15743590股社会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19%)也相应由我公司间接持有。
    3、本公司基本情况:本公司是根据国务院国函(1998)96号批文,以宝山钢铁 (集团)公司为主体, 吸收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和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 司参加联合组建的。1998年11月17日,本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并承接了原上海冶金控 股(集团)公司的债权债务,而原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则依法注销。 本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肆佰伍拾捌亿元,主要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并开展 有关投资业务;钢铁、冶金矿产、煤炭、化工、电力、码头、仓储、运输等业务, 法定代表人为谢企华。本公司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是中央工委下属的39 户国家重点 企业之一。
    4、 除本公司已受让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以及间接持有上海 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以外, 目前本公司及 关联法人并不持有该公司其它股份。也未受托行使其它股东权利。
    5、报送材料时以及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均未持 有和买卖“一钢异型”、“浦东不锈”、“沪昌特钢”流通股的行为。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20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