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4年9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向东亚银行上海分行借款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东亚银行上海分行借款169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0年,按季偿还,利率执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由本公司所拥有的上实大厦、金钟广场的部分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收益权作为全部还款义务的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行政全权办理与东亚银行上海分行相关借款事宜。
    二、《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借款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借款30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执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由本公司所拥有的高阳商务中心、上实大厦、金钟广场的部分不动产作抵押。董事会授权公司行政全权办理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相关借款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