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规事项:
    一、自1997年以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上市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其中,2000年末余额为23140万元;2001年末余额为26840万元;2002年末余额为29240万元;2003年末余额为37340万元;截止2004年6月30日的余额为37340万元。上述借款均未履行相应的议决程序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止2004年6月3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5077万元,也未履行相应的议决程序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7.3.12、7.3.14、7.4.3条的规定。董事长宋勤华、董事许逸中、朱晓新、胡宗贵、监事许长贵、金正玉、郭道群、原董事王俊秋、周铁柱、陶家宁、王乃喜、原监事戚有为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董事会秘书许逸中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5.1.3条和5.14条的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12.2和第12.4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宋勤华、董事许逸中(兼任董事会秘书)、朱晓新、胡宗贵、监事许长贵、金正玉、郭道群、原董事王俊秋、周铁柱、陶家宁、王乃喜、原监事戚有为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