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7年4月16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初字第0018号通知书,该通知称:该院于2007年3月26日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被告华东铝加工厂、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07年3月27日作出(2007)苏民二初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并于2007年4月4日依法冻结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B880074053证券帐户下持有的我公司限售流通股53905997股。
    经了解,该纠纷系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为华东铝加工厂5072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担保逾期、被担保人华东铝加工厂无力偿还,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偿还上述担保本金及利息合计6652万元。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我公司188465605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1%。该部分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59%,占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8.60%。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