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7日接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镇国资产[2006]58号《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定向回购有关问题的批复》,鉴于截止2006年10月31日我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已降至2041.56万元、已经不足以支付定向回购价款,且控股股东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现金偿还能力,且定向回购价格与目前"江苏索普"股票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距,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共同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不再实施公司的定向回购方案,《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定向回购的请示》不再逐级上报,并要求控股股东继续履行以现金方式归还剩余占用资金。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