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江苏索 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金禾律师事务 所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证券执业律师杨小龙出席 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依据公司2001年2月22 日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决议而召集的,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0 年度股东 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登 记事项等事宜通知了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28日在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勤华指定的公司董事王俊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表共14名,所持有或所代表股份121367528股, 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71. 29%;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合法证明;公司4 名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会议议案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小龙
    20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