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根据持有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份的股东的授权委托,公司经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现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6月22日复牌。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与定向回购说明书》修订稿全文及摘要。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内容
    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规定的沟通期内,以各种方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就改革方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对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以及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进行了调整。
    (一)方案调整前的对价安排
    持有公司非流通股的股东为使该等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将向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作出总额为23,767,223股的对价安排,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7股对价。
    (二)方案调整后的对价安排
    持有公司非流通股的股东为使该等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将向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作出总额为28,168,560股的对价安排,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2股对价。
    (三)方案修改后增加的限售条件
    原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未就未来限售条件作出承诺,修改后的方案中,索普集团承诺在限售期届满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5元(如遇公司分红、送股、转增、发行新股等情形,该价格将相应调整)。为履行限售条件的承诺,公司将与托管券商签署协议,由托管券商协助监督索普集团未来减持股份的情况。
    (四)业绩承诺
    索普集团对江苏索普的业绩增长做出以下承诺: 2006年度和2007年度中任一年度净利润比上年环比增长不低于3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以上净利润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如果2006年度或2007年度中某一年度,江苏索普的净利润环比增长未达到30%,则索普集团将以现金补偿江苏索普,补偿规模为江苏索普所实现净利润与其实现30%增长所要求的净利润之间的差额,现金补偿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30日(自然日)内。
    二、独立董事关于方案调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方案调整出具了补充意见,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经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反映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协商的结果,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利和意见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保荐机构的补充保荐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方案调整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认为: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沟通协商,尤其是在认真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从而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改革方案的修改不致于改变我们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就方案调整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认为:"索普化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前述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前述调整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但调整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五、其他事项
    调整后的方案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提交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六、附件
    1.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与定向回购说明书(修订稿,全文)
    2.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与定向回购说明书(修订稿,摘要)
    3.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独立意见
    4.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修订稿,全文)
    5.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