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因交通银 行青岛分行诉本公司为青岛丰捷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一案已二审裁决本公司败诉( 该 事项已在公司1999及2000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被裁定承担还款本息共计人民币 二千八百零六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自收到执行通 知书即日起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交通银 行青岛分行已申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来本公司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黄石康赛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