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5)南民初字第248号》,得知:2005年10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案,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而未披露。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至2005年6月21日利息2,045,131.85元及2005年6月21日后的逾期利息,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天华股份及精密股份共同负担。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本案原告、被告
    本案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
    法定代表人:涂建平
    本案被告:
    被 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英杰
    被 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精密股份"
    法定代表人:赵岗
    2. 本案案情
    2003年1月23日,原告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向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二年,自2003年1月23日至2005年1月23日止,贷款利率5.034‰,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时,原告与精密股份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精密股份对以上2000万元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贷款到期后,公司一直未还,原告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判决内容:
    (1) 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
    (2) 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偿还借款之日起至2005年6月21日止的欠款利息2,045,131.85元。
    (3) 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偿还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
    (4) 被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天华有限公司追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120,23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三、 本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无影响。
    四、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已知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已知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 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南民初定第248号。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