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5月18日下午,公司收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南民初字第124号》,该通知书称,该院已经受理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以下简称“本案原告”)诉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本案订于2005年6月23日9:00在该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原告、被告
    本案原告 :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
    法定代表人:涂建平
    本案被告 :
    被 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英杰
    被 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精密股份”
    法定代表人:赵 岗
    2.本案案情
    根据本案起诉状所载:2004年1月21日,原告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向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壹年,自2004年1月21日至2005年1月21日上,贷款利率4.86‰,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时,原告与精密股份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精密股份对以上1000万元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贷款到期后,公司一直未还,原告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05年3月20日的欠息716,820.00元,以及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应计付的利息;
    2.判令精密股份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南民初定第124号
    3.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传票
    4.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5.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