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华骏烨功率元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骏烨")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西民三初字第061号》和民事裁定书(2005)西民三初字第061号。应诉通知书称,该院已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本案原告")诉天华骏烨等四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天华骏烨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街7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7873.6平方米、地上建筑物8663.1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案订于2005年4月13日上午8:30分在该院B1三庭415室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原告、被告
    本案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志辉 委托代理人:程 雁
    本案被告 :
    被 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精密股份"
    法定代表人:赵 岗
    被 告:珠海天华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伟
    被 告:天华骏烨功率元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筱 ?
    被 告:天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伟
    2.本案案情
    根据本案起诉状(副本)所载:原告与精密股份2004年2月19日签署《短期贷款合同》,并于2004年3月23日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3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即2004年2月19日至2005年2月18日。由于逾期未还,原告向西安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精密股份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贷款人民币2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共计249415.01元;
    2.判令精密股份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承担或支出的实现抵押权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判令天华骏烨、天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判令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三、经公司自查,暂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担保及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