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康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集团”)1999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在1998年配股过程中,公司第一大股东--黄石康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缴配股款68749516.8元,系从康赛集团所收社会公众股配股款中借出,且至今仍未归还。康赛集团此前一直未对大股东虚假出资情况及由此对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影响进行如实披露。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4.1条和第七章第四节有关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对康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