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9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02]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本公司与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国投”)、幸福集团公司360万美元债权债务转让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其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院[2001]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幸福集团偿付温州国投欠款本金360万美元及其利息 和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湖北省高院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三项 驳回温州国投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三、本公司对幸福集团公司不能偿还本案债务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与温州国投的诉案,本公司在2002年度已对该担保事项按可能发生的损失,以30%的比例预计负债1110万元。按照最高院的终审裁定,将首先执行幸福集团公司,尽可能执行幸福集团公司可减轻该案对本公司的影响,如果执行幸福集团公司达到1500万元以上,则该事项不影响本公司的盈亏状况。如果本公司将按360万美元借款本息承担50%约185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冲减以前已预计负债1110万元后,本公司在年度内还可能由此产生约740万元左右的非经营性亏损,并可能导致本公司2002年度亏损,同时,执行最高院的判决结果有可能导致本公司流动资金不足。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