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以下简称潜江农行)与幸福集团和本公司抵押 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一审裁定 本公司及所属电力公司、铝材厂不承担担保责任(详见2002年5月28 日《上海证券 报》公告)。潜江农行不服湖北高院裁决,认为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 不当,现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诉请二审法院判令本公司及其所属电力公司、铝 材厂以抵押资产承担担保责任。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