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国投)与幸福集团和本公司360 万美 元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01年1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 高院)以[2001]鄂经初字22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本公司对幸福集团的债务不承担连带 责任(该事项本公司已于2002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由于温 州国投不服省高院裁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于2002年 1月28日向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请判令本公司对原审第一被告幸福 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判令本公司对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 费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