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已 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 11 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诉案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幸福集团公司(原本公司第一 大股东)。
    (二)诉讼的原因、依据
    1997年12月16日,被告潜江市农行与被告幸福集团公司签订97072802 号最高额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997年12月16日起至2002年12月16日止, 由被告潜 江市农行向被告幸福集团公司提供最高额贷款限额不超过2200万元的贷款。被告幸 福集团公司擅自以本公司价值3161万元的财产作为合同约定范围内贷款的抵押担保。 该份合同的签订并不是本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 , 而且被告潜江市农行也并未依据 97072802号合同向被告幸福集团公司实际发放贷款。鉴于被告幸福集团公司多年未 年检,资不抵债,已无偿还大额贷款的能力, 被告潜江市农行不应再依据该份合同向 其发放贷款。本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无效或予以终止,本公司不 承担民事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案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
    (二)诉讼的原因、依据
    被告曾经依据一份以本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97072803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 款合同向本公司申明债权及抵押权。该份合同约定自1997年12月16日起至2002年12 月16日止,由被告向本公司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1550万元的贷款,本公司以部分 房地产作为该份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但该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盖具的 并非本公司当时的有效公章,本公司也未实际收到该份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任何贷款。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公司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以本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97072803 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 款合同无效,本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两起诉案,该法院位于湖北省仙桃市。 对 上述两起诉案的判决结果,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