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及参与具体涉案经济纠纷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关 对外合同文件上盖有“湖北幸福实业股份公司董事会”印章。对此,我们授权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岳琴舫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一、董事会印章是公司董事会内部使用的印章,而非对外合同专用章,公司原 则上概不承认其任何法律效力和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二、对盖有本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合同文件的相对人请在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本公司律师取得联系,公司将依合同文本的形式和履行情况以及印模时间司 法技术鉴定,确认其效力。律师联系电话:027-87896528/38/48 87310898 传真: 027-87896508。
    三、对公司个别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擅自对外合同文件 上使用董事会印章或其他印章,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对与本公司有关人员恶意串通或明知是对内的董事会印章而仍接受该印章 的合同文件的相对人,除经济责任后果自负外,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对使用擅自加盖的董事会印章的合同文件作为证据材料进行诉讼的,我公 司将依法提请有关司法部门追究伪证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岳琴舫
    20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