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持有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事宜公告如下:
    一、因幸福集团公司、潜江市幸福城市信用社与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回 购纠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陕执经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委托拍卖 机构对幸福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幸福实业法人股1300万股进行了公开拍卖,本公司以 每股1.15元、总计149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竞买成交。
    二、2001年2月9日,本公司与幸福集团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幸福 集团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幸福实业法人股2000万股以每股0.58元、共1016万元人民币 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此次合同转让的幸福实业法人股2000万股已经长江证券公司 申请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01年3月6 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1997)鄂执字第81-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2000万法人股股权的冻结,并裁定将幸福 集团公司持有的幸福实业法人股2000万股股权过户到本公司名下,所得价款用于抵 偿幸福集团公司所欠长江证券公司的部分债务。
    三、目前,上述幸福实业法人股3300万股股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由此,本 公司持有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3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0.55%, 成为第三大股东。
    四、截止本公司的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法人及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幸福实业流通股;本次股份变更前六个月内,也无买卖幸 福实业流通股股份的行为。
    五、本公司与幸福集团公司无产权关联关系。
    六、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幸福实业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特此公告
    
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