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带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所涉事项说明如下:
    1.审计报告所述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与农行潜江市支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按照终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合计应承担1639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该事项本公司已于以前年度预计负债6391.94万元,根据终审判决结果本公司补提预计负债10000.06万元。全部作以前年度调整,并将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
    2.审计报告所述本公司与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360万美元债权债务转让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按照判决结果,本公司合计应承担1934.83万元的赔偿责任。对该事项本公司已在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110万元,本期补提预计负债824.83万元,全部作以前年度调整,并将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
    按照最终审判的结果,上述两项担保诉案本公司合计承担18326.83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前在2000年,本公司在掌握已知实际情况下作出了与实际事实严重不符的会计估计,对两项担保诉案只预计负债7501.94万元。2001年在原告继续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本公司作出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判断,会计处理上未作任何计提,会计估计严重不足,从而出现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实际担保诉讼损失与以前年度预计负债产生了巨大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对于报告期补提的预计负债10824.89万元,应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全部作以前年度调整,并将预计负债转入其它应付款。虽然两项诉案不影响本公司2002年度的利润状况,但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净资产值出现负数,经营性资产有可能因执行判决结果而丧失,对此本公司将最大限度地谋求债务问题解决的办法与途径。
    3.本公司于1998年8月实施配股,原第一大股东幸福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幸福铝材有限公司32%的股权相应的经营性净资产认配了配股权。1998年11月幸福集团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幸福集团公司将持有幸福铝材有限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幸福铝材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7年9月,本公司受让幸福集团公司对幸福集团电力公司20%的股权,幸福集团电力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以上资产与农行潜江市支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有关,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因此,上述股权尚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上述两家企业均归本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28日
     关于审计报告中解释性说明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对其解释性说明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对两项担保诉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326.83万元。此前该公司在2000年根据当时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7501.94万元。2001年,在诉讼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的情况下,该公司并未作任何会计处理,会计估计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出现重大会计估计差错。因此,将2002年高院判决的担保败诉赔偿金额与已提预计负债的差额,全部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将已提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我们认为,该公司对该重大事项的说明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虽然该事项不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但需提请会计报表使用人特别注意:上述抵押担保诉讼案的败诉,将直接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使其持续经营明显面临巨大困难。
    (2)以前年度审计报告曾提到,该公司一直在努力解决其两家全资子公司即电力公司和铝材公司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问题。2002年12月,上述两家子公司资产又被高院判决为抵押赔偿资产,使其产权过户手续更加难以办理。该事项也将直接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使其持续经营面临新的更大困难。
    
独立董事(签名):张龙平王韬    20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