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元月10日,本公司接到湖北省高院转来的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对幸福集团及幸福实业加大执行力度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及附件:湖北省高院(1997)鄂经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显示:1995年8月,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证券公司)代理幸福铝材公司发行(一年期)企业债券1500万元,并全额划付给幸福集团公司。《报告》显示:幸福集团公司共偿还1120.489万元。据长江证券公司测算,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上述1500万元债券逾期本息达1995.08万元,长江证券公司请求湖北省高院加大力度执行幸福集团和本公司。
    本公司对发行债券行为并不知情,且并未收到上述1500万元债券款项,其真实情况有待核实。幸福集团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还款能力,如果上述1500万元债券属实,将对本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本公司2002年度亏损,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元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