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流通股股东参加。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05年8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大会于2005年9月28日8: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92,291,400股,占公司总股份43.6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聘请吉林吉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芳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记名、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92,291,400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公司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92,291,400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吉林吉人律师事务所杨继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