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专题会议精神,经长汽贸管字(1996 )3 号文件批准,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 六月一日止,免企业应缴所得税中市财政应收的部分(需扣除所得税基数420 万) 。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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