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7月19日上午8:30时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94,721,400股,占公司总股份44.7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聘请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方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原章程: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修改后: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两名。
    修改后: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肆名。
    经逐条表决,同意票94,721,400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股东大会选举邴正先生、齐二石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简历见2003年6月14日《上海证券报》四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经逐名表决,同意票94,721,400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杨继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