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6月18日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25,51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2.06%)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25,515,000股社会法人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质押期限为2003年6月18日至2008年10月5日,并已于6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经与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核实,此次股权质押系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申请贷款提供的担保。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