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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项目: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暨2003年度股东年会公告
2004-04-16 打印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暨2003年度股东年会于2004年4月14日在本公司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132234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由潘得国董事长主持,会议经过充分讨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暨2003年度股东年会于2004年4月14日在本公司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132234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由潘得国董事长主持,会议经过充分讨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2234062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符合本次大会表决规定。

    二、《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2234062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符合本次大会表决规定。

    三、《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2234062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符合本次大会表决规定。

    四、《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32234062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符合本次大会表决规定。

    五、《关于选举杨清民同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32234062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符合本次大会表决规定。

    六、《关于刘安旺同志、席彭三同志辞去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132234062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符合本次大会表决规定。

    七、《关于选举崔振福同志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132234062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符合本次大会表决规定。

    八、《关于修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2234062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符合本次大会表决规定。

    九、《关于对关联方计提坏帐准备的议案》

    同意1473097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不同意1241096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9%;弃权0股;符合本次大会表决规定。

    十、《关于续聘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32234062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符合本次大会表决规定。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暨

    2003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3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原建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原建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4年3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00三年度股东年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4年4月14日上午八时在公司望虹宾馆南二楼会议室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会议如期于2004年4月14日上午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得国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4名,代表股份13223406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19%。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表决。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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