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调整关联交易价格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程序性。
    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发出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2002年6月26 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议案》。我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 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平性。
    关于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议案。经过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关联方山西虹铄焦化企业有限公司协商,对有关关联交易价格进行修订,并 签订了关联交易协议。我认为,此项关联交易按照国家定价、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白玉祥    马家骏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