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调整关联交易价格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程序性。
    公司于2002年6月7日发出会议通知,2002年6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内容。我认为董事会在召集、 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平性。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围绕促 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本着任人唯贤的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白玉祥    马家骏
    20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