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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项目: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暨2000年度股东年会公告
2001-06-29 打印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暨2000年度股东年会于2001年6月 28 日在本公司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118529937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8.432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原建 民、孙水泉律师参加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因董事长薛佩珍先生作董事会工 作报告,会议由董事长薛佩珍先生指定的副董事长李学桂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充分 讨论,采用记名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18529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二、 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18529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三、 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18529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四、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

    经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0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7125.89万元, 实现 净利润4771.42万元,提取“两金”后,可分配利润为3912.57万元,加上以前年度 滚存利润6063.56万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9976.13万元。本年度利润分配采 取现金分红方式,以2000年12月31日总股本2028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2028.5万元,剩余利润滚存至2001年度。

    2001年,公司预计利润分配政策为:本公司将在2001年度结束后进行1 次利润 分配;公司2001年度预计实现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约为30%, 本年度未分配 利润用于2001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约为30%;公司2001 年度预计现金股息占股利分 配的比例不少于10%。鉴于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不可预测风险, 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全 体股东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和当年盈利情况对该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为:同意118529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五、公司为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8529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六、公司用部分资产抵押担保向工商银行洪洞支行贷款5700万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8529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七、关于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站、汽车运输公司(非独立法人) 等部分国有资产的议案(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公司90万吨/年焦炉易地改造项目已于2001年4月20日全面建成投产,公司运力 大幅增加,相关业务也不断扩大。为了缓解公司运输矛盾,实现公司在产、运、销 等环节上的配套经营,同时减少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消除与控股股东潜在的同 业竞争的可能性,公司决定自筹资金(非募集资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 铁路运输站、汽车运输公司(非独立法人)、建修车间、机修车间、运输处、电讯、 销售处的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部分国有资产。该部分资产经山西中新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评定和估算,出具了晋资评报字(2001)第6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 项资产评估报告经山西省财政厅合规性审核,以晋财企[2001]84号文件核准,评 估行为有效。该项资产原值10592.08万元,净值6404.74万元,评估值9023.86万元。

    由于该项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1年3月31日,从4月1日至6月27日,上述单位发 生了新增资产业务,新增资产价值为18.05万元,截止2001年6月27日上述单位资产 价值为9041.91万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铁路运输站、汽车运输公司(非独立法人)等单位的截 止2001年6月27日的资产价值为准,全权办理本次购买资产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为:同意179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不含控股 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八、续聘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8529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九、续聘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原建民、孙水泉律师为公司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8529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 公司2000年度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 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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