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1月1日在大连成大大厦2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由董事长尚书志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总数223,157 075股,占公司总股本44.77%。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21,957,5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3%;流通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1,199,4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张开胜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取逐项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发行金额不超过4.6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公司董事会或两名以上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同意223,157 07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221,957,59股,占与会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1,199,479股,占与会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张开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律师出具的《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