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传真方式于2003年7月10日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尚书志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支付收购家乐福股权部分款项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02年4月25日,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配股方案,其中部分配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收购荷兰家乐福(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在辽宁省投资的商业企业35%的权益。
    根据2002年4月26日公司与家乐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支付收购家乐福在辽宁投资的商业企业35%权益的款项10255万元。目前,公司已支付股权收购款5200万元,占股权收购款项总数的50.70%,公司具体公告刊登于2002年12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因公司配股募集资金未到位,公司决定以自筹资金垫付5055万元剩余的股权收购款。因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公司通过增加相应的银行贷款解决。待募集资金到位后,补充因垫付股权收购款而占用的流动资金。
    二、家乐福为法国大型超市集团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及其相关配套服务。包括各类商品的零售(代销和寄售);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从事自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有关自营商品的加工处理、商品分级及包装;配套餐饮服务及相关设施的经营;提供有关配套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咨询。
    三、家乐福在辽宁现拥有沈阳和大连两家商业企业,分别为沈阳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和大连家福商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对家乐福在辽宁投资的商业企业的整改要求,家乐福分别将沈阳和大连两家商业企业的35%股权转让给公司。股权转让后,沈阳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与大连家福商场有限公司合并成立由公司与家乐福合资组建的“辽宁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合资公司35%的股权,家乐福拥有合资公司65%的股权。
    四、公司受让家乐福在辽宁投资的商业企业35%股权的交易价格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为准。经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止2001年12月31日,大连家福商场有限公司股权评估价值为11678万元人民币,35%股权的收购价格为4087万元人民币;沈阳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股权评估值为17623万元人民币,35%股权的收购价格为6168万元人民币;两公司全部股权的评估值合计为29301万元人民币,35%股权的收购价格合计为10255万元人民币。
    五、收购家乐福在辽宁投资的商业企业35%股权作为公司2002年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大连市工程咨询中心所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辽宁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平均年销售收入为88786万元人民币,税后利润年平均为4848万元人民币。公司总投资为10255万元,动态投资回收期为10.22年,内部收益率为10.55%。
    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