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 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1贵州 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年2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本次股东大 会于2001年3月28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公司股份14708544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247572000股的59.41%。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 证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任 期内。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了《关于公司2000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提案》。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564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0.36%,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合并持有5%以上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二 条的有关规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大连利方投资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 告》、《公司2000年财务决算方案》、《公司2000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01 年配股方案》、《公司内部体制改革的议案》等六项议案及新提案《公司2000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予以表决。监票人对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 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 提案的股东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大连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开胜
    20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