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通知,红楼集团已于2004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8.75%的股份,即67389172股股份作为向中国光大银行杭州西湖支行申请贷款的质押标的进行质押。质押登记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