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8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244号)。《批复》同意兰州民百佛慈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本公司7910.8万股国家股中的6738.9172万股转让给浙江红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国家股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刊登于2003年9月6日及2003年9月24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根据《批复》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此次国家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3439.712万股。其中,浙江红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6738.917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75%,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兰州民百佛慈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171.882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该《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即相关股权过户手续须在6个月内完成。
    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根据过户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