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榆中县大象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受让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社会法人股的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1、本公司以协议转让的形式, 受让了南京厦华石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州民百 社会法人股51.04万股,每股价格1元,共计支付款项51.04万元。 股权过户手续尚 未办理。本次受让后,本公司持有兰州民百社会法人股共计599.04万股,占兰州民 百总股本的5.11%。
    2、本次受让兰州民百社会法人股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
    3、本公司的基本情况:榆中县大象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 日,注册资本123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榆中县马家梁458号, 法定代表 人李骏飞。本公司是以土地综合开发为主业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
    4、本公司与出让方南京厦华石材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产权关联关系。
    5、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法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 未持有兰州民百流通股,且近6个月内也无买卖兰州民百流通股的行为。
    6、截止公告日, 本公司未将所持有的兰州民百社会法人股进行任何抵押或质 押,或将此作为标的对外担保。
    本公司对以上各条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没有遗漏任何 须公告的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榆中县大象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0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