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南京厦华石材有限公司向榆中县大象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协议转让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法人股的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京厦华石材有限公司与榆中县大象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2 月 20日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兰州民百法人股全部转让给榆中县大象土地综合开发有 限公司。
    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元,转让股份数为51.04 万股。本次转让后,榆中县大象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共持有599.04万股兰州民百 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5.11%,股权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三、本次转让后,兰州民百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股权性质未发生变化。前十 名股东变动情况如下:
1、变动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
1、民百佛慈 3955.4 33.75
2、大象土地 548.00 4.68
3、甘肃世安 149.76 1.28
4、兰州城建 115.3152 0.98
5、荆门投资 112.3392 0.96
6、广州蓝粤 73.38 0.62
7、北陆药业 71.535 0.61
8、兰州金汇 52.416 0.44
9、厦华石材 51.04 0.44
10、陈守海 49.4807 0.42
2、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
1、民百佛慈 3955.4 33.75
2、大象土地 599.04 5.11
3、甘肃世安 149.76 1.28
4、兰州城建 115.3152 0.98
5、荆门投资 112.3392 0.96
6、广州蓝粤 73.38 0.62
7、北陆药业 71.535 0.61
8、兰州金汇 52.416 0.44
9、陈守海 49.4807 0.42
10、王宇周 47.3205 0.40
    四、本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买卖本 公司的流通股。
    五、备查文件:
    《法人股转让协议书》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