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通知,红楼集团在2005年6月14日以其持有我公司的法人股为质押标的与中国光大银行西湖支行签定的为期一年的贷款合同到期,红楼集团质押的6425.9132万股股份予以解除质押。红楼集团于2006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6425.9132万股股份作为向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进行贷款的质押标的进行质押,质押期限为2006年12月13日至2007年12月13日。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