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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兰州民百 项目:公司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6-11-07 打印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6年11月4日上午9:30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所持股份总计74435030股,占公司总股本262776257股的28.33%,除控股股东红楼集团回避表决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65054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郭少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集团)事务所王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进行互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的协商,拟定由控股股东红楼集团为公司提供人民币3.5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同时公司为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提供人民币2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此项担保期限双方均为一年。

    同意10165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甘肃中天律师(集团)事务所王栋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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