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6年11月4日上午9:30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所持股份总计74435030股,占公司总股本262776257股的28.33%,除控股股东红楼集团回避表决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65054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郭少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集团)事务所王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进行互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的协商,拟定由控股股东红楼集团为公司提供人民币3.5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同时公司为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提供人民币2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此项担保期限双方均为一年。
    同意10165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甘肃中天律师(集团)事务所王栋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