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上午9:00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88,4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34,397,120股的37.7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杜永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公司聘请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8,47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孙健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