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通知,根据中国光大银行杭州西湖支行的要求,红楼集团于2005年6月13日解除了2004年6月30日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杭州西湖支行本公司67389172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75%)的质押贷款标的(质押期限为五年)。同时,红楼集团继续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上述股份作为向中国光大银行杭州西湖支行进行贷款的质押标的进行质押,质押期限为一年。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