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本着 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依据《新疆屯河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纪要》及《资产转让协议书》, 对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向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焉耆食品分公 司、额敏食品分公司、奇台食品分公司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本次评 估基准日为2001年9月30日。评估范围为上述分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 评估基准日 待估资产账面值241,969,762.71元,负债账面值250,855,304.38元,所有者权益账 面值-8,885,541.67元 以上为审计汇总审定数 。
    本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 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的相关规定,对委托 评估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出具《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资产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书》(华评评报字[2001]053 号)。本次整体资产评估采用成本加和法, 针对不同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后资产评估值为265,459,445.91元,负债评估 值为250,604,576.24元,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14,854,869.67元。
    本公司认为在本次评估前提条件、假设条件及持续经营等原则不变的情况下, 评估结论公允反映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的三个分公司资产及负债在评 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
    谨提请报告阅读者注意: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部情况,应认真阅读资 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摘要”向委托方提交的日期为:2001年12月20日。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邱四平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毛 军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王卫华
    新疆华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