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本公司曾于2004年7月13日刊登《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披露了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及船舶抵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此案指定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本公司收到广州海事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4)广海法初字第250-1号],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