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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ST屯河 项目:公司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4-07-08 打印

    一、近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了以往经营活动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现进行如下披露:

    (一)、新疆屯河种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2001年3月出资180万元与新疆屯河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西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农业科学院园艺作物研究院共同设立新疆屯河番茄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新疆屯河种业有限公司)。2001年11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以240万元、120万元受让新疆屯河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西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份,持有其90%股份,上述股权转让款本公司尚未支付,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对新疆屯河种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也未将其列入会计核算单位。

    1、企业名称:新疆屯河种业有限公司

    2、住所:昌吉市乌伊东路33号

    3、法定代表人:韩启新

    4、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及各类配套生产资料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农副产品(除粮食、棉花)购销,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繁育、销售。

    7、成立日期:2001年3月16日

    8、主要股东:本公司持有其90%股份,新疆农业科学院园艺作物研究院持有其10%股份。

    9、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总资产为9,849,443.22元,负债为3,522,552.63元,股东权益为6,326,890.59元,2003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168,116.26元,净利润为202,886.38元(未经审计)。截止2004年5月31日,该公司的总资产为10,055,469.28元,负债为3,979,164.82元,股东权益为6,076,304.46元,2004年1-5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5,100.96元,净利润为-250,586.13元(未经审计)。

    (二)、新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1999年10月与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香港高柏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新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公司”),本公司以从意大利进口的一条生产线出资153.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73.464万元),投入新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40%。公司没有及时披露上述事宜,也没有将其列入会计核算单位。

    1、企业名称:新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2、住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何贵品

    4、注册资本:366.43万美元(实收资本205.32万美元)

    5、企业类型:中外合资经营

    6、经营范围:生产番茄制品、果酱、果菜汁饮料,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7、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7日

    8、主要股东:本公司持有其40%股份,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30%股份,香港高柏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份。

    9、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03年12月31日,新瑞公司的总资产为141,623,442.77元,负债为180,138,155.92元,股东权益为-38,514,713.15元,2003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9,549,928.51元,净利润为-24,107,309.48元(未经审计)。截止2004年5月31日,新瑞公司的总资产为132,680,511.78元,负债合计为171,555,967.48元,股东权益为-38,875,455.70元,2004年1-5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413,528.60元,净利润为-360,742.55元(未经审计)。

    二、重大诉讼事项:

    本公司于2004年7月6日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4)宁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6月25日

    诉讼机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人: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等出质人。

    起因及诉讼请求:2003年12月本公司将持有的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50%的股权质押给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多家单位共同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详见2004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3月5日止,原告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拆借10笔,融通资金4.3亿元。原告于2004年6月2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偿所欠拆借本金利罚息,本公司等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案件目前进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作出裁定:对本公司等出质人持有的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依法予以查封、冻结。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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