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5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查询,本公司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5100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9.42%股权)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予以冻结。根据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自治区高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二初字第52-1号),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自治区高院将本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5100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9.42%股权)予以冻结,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至2005年5月20日。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