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第四大股东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隆”)持有本公司59,240,160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35%,2004年4月5日新疆德隆将其持有的59,240,160股社会法人股质押给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质押期限2004年4月5日至2006年4月5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