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9日上午11:00时在新疆昌吉市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六名,代表股份399,31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05,604,226股的49.56%。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公司董事长何贵品先生因公出差在外地,授权董事、总经理张国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建及技改番茄生产线》的议案;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河套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两条日处理番茄1500吨生产线。
    该项议案同意360,884,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0股反对;38,435,04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屯河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条日处理番茄1000吨生产线。
    该项议案同意360,884,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0股反对;38,435,04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
    (3)下属分公司焉耆番茄制品分公司新建一条日处理番茄1500吨生产线。
    该项议案同意360,884,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0股反对;38,435,04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
    (4)在新设立额敏番茄制品分公司,新建一条日处理番茄1500吨生产线。
    该项议案同意360,884,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0股反对;38,435,04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
    (5)下属分公司昌通番茄制品分公司新建一条日处理番茄1000吨生产线。
    该项议案同意360,884,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0股反对;38,435,04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
    (6)下属分公司乌苏番茄制品分公司新建一条日处理番茄1000吨生产线。
    该项议案同意360,884,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0股反对;38,435,04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新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新疆新源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399,319,2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公司持有的新疆昌隆白水泥有限公司70%股权委托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关联交易。与之相关的关联方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时回避。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股数为158,380,320.00股。
    该项议案同意158,380,3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公司章程》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543.159万元"。
    现拟将《公司章程》第六条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560.4226万元"。
    该项议案同意399,319,2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原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543.159万股,其中境内法人持有股份28522.8万股,社会公众持有股份29020.359万股"。
    现拟将《公司章程》第二十条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0560.4226万股,其中境内法人持有股份39931.92万股,社会公众持有股份40628.5026万股"。
    该项议案同意399,319,2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原为:"董事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公司净资产10%以内额度的项目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拟将《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改为:"董事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权自行决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内的对外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二)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内的资产购买、出售、置换。
    (三)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内的对外担保,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四)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内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
    超出上述比例数额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该项议案同意399,319,2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高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意见认为:公司200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