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95号文“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8582.4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5100万股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将成为天山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详见2002年2月1日、2002年2月25日、2003年4月25日、2003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95号中确定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天山股份总股本仍为17335.2万股,本公司将持有天山股份5100万股,占天山股份总股本的29.42%,天山集团仍持有天山股份3482.4万股,占总股本20.09%。
    目前,根据国资委的批复,本公司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