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于2003年7月2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及授权共计13人,会议由董事长何贵品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议案》。
    本公司分别于2002年2月1日、2002年2月25日、2003年4月25日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3)》(详见2002年2月2日、2002年2月27日、2003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天山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国有法人股中的5197.10万股转让给本公司,占天山股份总股本的29.98%。本次协议书中规定的每股转让价格依据是天山股份上年度末审计报告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为计价依据。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4)》,将对“受让股权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和“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再次修改。由受让“天山股份国有法人股中的5197.10万股,占天山股份总股本的29.98%”,调整为受让“天山股份国有法人股中的5100万股,占天山股份总股本的29.42%”。股权转让价格由“以天山股份上年度末审计报告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为计价依据",修改为“股权转让价格在参考天山股份200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确认的该种股权每股净资产4.7165%元的基础,双方协商按每股4.8元作为计价依据,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4480万元(贰亿肆仟肆佰捌拾万元)"。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