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于1997年7月25日在新疆昌吉市乌 伊东路33号本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73 人,代表股份5255.46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7%,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经大会审 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增补温宗卫、马志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审议批准1997年增资配股的议案
    1.配售比例:以1996年末总股本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10:3的比例配股 (以现有股本8400万股计算,配售比例10:2.5),共配售2100万股。
    2.转配比例:法人股东承诺以现金认购111.6万股,余下的1193.4万股配股权向 社会公众股东和内部职工股东转让,因此社会公众股东和内部职工股东还可按10:4. 50的比例受让转配股(以现有股本8400万股计算,可按10:3.75的比例受让转配股)每 股转让手续费为0.20元,社会公众股东和内部职工股东因受让转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国家作出新规定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3、配股价格:配股价暂定为每股5.5元人民币。
    4.配股用途: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头屯河水泥厂技改工程项目。
    (1)水泥粉磨站改造项目;(2)水泥厂烧成系统改造项目;(3)水泥窑窑尾余热利 用。
    5.配股有效期: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半年内有效。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配股的有关事宜,并在适当时候修改公司《 章程》中的 有关条款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以上方案须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管办出具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审核。
    本次股东大会股票表决通过的上述决议均经昌吉市公证处公证员马云、李坚公 证,决议有效,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涛、傅疆
    电话:0994-2346654-4005
    0994-2337689
    
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增董事简历
    温宗卫,男,59岁,高级会计师,有30多年财务管理经验,曾任新疆石油管理 局财务处副处长、处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副总会计师,现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会计 师。特有本公司股票0股。
    马志明,男,56岁,大专,经济师,有30多年的金融行政管理经验,曾任新疆 喀什地区工商银行中心支行人事科长、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工商银行中心 支行副行长、新疆昌吉州工商银行中心支行副行长。持有本公司股票48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