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苏州新区创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苏州高新“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3]42号),批复:
    ●同意豁免苏州新区创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技)本次因增持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539万股(占总股本的3.3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今后创新科技若增持苏州高新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创新科技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增持苏州高新股票,视同创新科技增持苏州高新股票,对此创新科技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经本公司核对,根据转让双方于2003年7月23日签订的关于新城花园将其持有本公司1539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36% 法人股转让给创新科技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托管协议书》生效条件全部满足,故根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托管协议书》应于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苏州新区创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苏州高新“股份义务的批准之日(2003年9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3]42号文)起生效。相关协议股权转让情况,本公司于2003年7月24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专项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就公司所了解的情况及时作出披露。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0日